序号 | 当事人名称 | 违法行为 | 处罚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没金额(元)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1 | 潘前斌 | 当事人潘前斌,于2025年5月5日至7日三天左右,在未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一辆“龙工”牌铲车在于都县葛坳乡黄屋乾村青塘河道内铲河砂。铲车为租用,每天铲2车,三天铲了6车农用车,一车约10方,总计约60方,然后将砂运往家中建房。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罚款一万元人民币,并没收违法所得五千八百五十元 | 15850 | 2025/7/22 | 赣市水利罚决〔2025〕2号 | 潘前斌违反了《澳門太陽城专业娱樂平台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制度。未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河道采砂许可证,不得从事河道采砂活动”之规定,有关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照片、视频等证据证明。现依据《澳門太陽城专业娱樂平台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和《澳門太陽城专业娱樂平台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六部分《澳門太陽城专业娱樂平台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裁量基准的规定,决定对潘前斌作出罚款一万元人民币,并没收违法所得五千八百五十元的行政处罚。 | 澳門太陽城专业娱樂平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