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及中央、省全面实施河长制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面实施河长制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思路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和赣州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以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为主要任务,在全市境内河流水域全面实施河长制,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流管理保护机制,为维护河流健康生命、实现河流功能永续利用提供制度保障。
二、实施范围
全市境内河流水域均实施河长制。其中,全市流域面积10平方公里以上的1028条河流按照“一河一档”要求加强河流保护管理,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制定“一河一策”并实施。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处理好河流管理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强化规划约束,促进河流休养生息、维护河流生态功能。
(二)坚持党政领导、部门联动。按照“党政同责”的要求,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明确各级河长职责,强化工作措施,协调各方力量,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三)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立足不同地区不同河流的实际情况,实行一河一策,因河施策,解决好河流管理保护的突出问题。
(四)坚持城乡统筹、区域合作。坚持系统思维,统筹城乡,加强区域合作,上下游、左右岸协调推进,水域陆地共同发力。
(五)坚持强化监督、严格考核。依法治水管水,建立健全河流管理保护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拓展公众参与渠道,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和保护河流的良好氛围。
四、主要目标
到2020年,全面完成河流非法矮圩网围清理,河流水域面积保有率3.7%以上,市管河流赣江赣州段、贡江、章江、湘江、梅江、绵江、琴江、平江、濂江、桃江、上犹江、东江(包括寻乌水、定南水)自然岸线保有率90%以上,重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90%以上,主要地表水达标率85%以上,县级以上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有效遏制乱占乱建、乱围乱堵、乱采乱挖、乱倒乱排等现象,维护河流生态安全,基本建成河流健康保障体系和管理机制,基本实现河畅、水清、岸绿、景美。
五、组织体系
(一)构建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四级河长组织体系。建立区域与流域相结合的河长制组织体系。按区域,市、县(市、区)、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内设立总河长、副总河长,由行政区域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分别担任;按流域,设立河流河长。赣江赣州段、贡江、章江、湘江、梅江、绵江、琴江、平江、濂江、桃江、上犹江、东江(寻乌水、定南水)河长分别由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相关领导担任,市委、市政府对口副秘书长,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对口专工委主任协助开展工作。河流所经县(市、区)、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及村级(社区)组织为责任主体,设立县河长、乡河长和村河长(村级不设立总河长、副总河长),村组(社区)设专管员或巡查员、保洁员。其中,市级河长负责河流由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县河长。
其他河流(韩江、孤江、北江等)由县(市、区)按照区域和流域相结合的原则设立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明确责任单位。
市、县两级分别设立河长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同级政府分管农口的领导担任。
(二)建立部门联动机制
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编办、市司法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市工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文广新旅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林业局、澳門太陽城专业娱樂平台、市自然资源局、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卫健委、市公安局、市水文局、团市委、赣州港航分局等为河长制市级责任单位。市级各责任单位要在市级河长的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调联动,依法履行河流管理保护的相关职责。
市级责任单位须确定1名处级干部为责任人,相关职能科室1名科级干部为联络人,名单报市河长办备案。
六、职责分工
(一)河长职责。总河长、副总河长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长制工作的总督导、总调度。各级河长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河流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包括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牵头组织对侵占河道、超标排污、非法采砂、破坏航道、非法养殖、非法捕捞、违法占用水域等突出问题依法进行清理整治,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对跨行政区域的河流明晰管理责任,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实行联防联控;对相关部门和下一级河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导,牵头组织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强化激励问责。
(二)河长办公室职责。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河长制,落实河长确定的事项,主要职责为组织协调、调度督导、检查考核。
(三)市级责任单位职责。
澳門太陽城专业娱樂平台负责承担市河长办公室日常工作,开展水资源公报编制与发布、管理保护工作,指导河流水土保持,推进流域生态综合治理、节水型社会和水生态文明建设,组织河道采砂管理、水利工程建设、河流管理与保护等,依法查处水事违法违规行为。
市委组织部负责将河长履职情况作为相关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述职的重要内容。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河流管理保护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
市委编办负责河长制涉及的机构编制调整工作。
市司法局负责组织开展对河流管理保护有关立法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组织编制河流管理保护规划,协调推进与河流保护有关重点项目,研究制定河流保护产业布局和重大政策,推进落实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市河长办开展工作所需经费,督促各县(市、区)财政落实河流管理保护所需资金,并会同相关部门监督资金使用。
市人社局负责按有关规定指导河长制表彰奖励工作,将河长制年度重点任务纳入相关市直部门的年度绩效管理指标体系。
市审计局负责开展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将水域、岸线、滩涂等自然资源资产纳入审计内容。
市统计局负责提供河长制工作有关统计资料,指导河长制工作考核。
市工信局按有关规定推进工业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协调新型工业化与河流管理保护有关问题。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港口码头污染防治。
赣州港航分局负责监管和推进航道整治及疏浚。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水域环境治理工作,指导推进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和农村垃圾治理,推动城镇、集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与监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配合做好河长制有关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建立水质恶化倒查机制及市、县综合执法机制,负责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开展入河工业污染源的调查执法和达标排放监管,定期发布全市地表水水质监测成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查处无照经营行为。
市文广新旅局负责指导和监督景区内河流管理保护。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依法依规查处破坏渔业资源的行为,推进农药化肥减量治理。
市林业局负责推进生态公益林和水源涵养林建设,推进河流沿岸绿化和湿地保护与修复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协调河流治理项目用地保障,指导和审查中心城区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参与县(市、区)跨行政区域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对河流及水利工程进行确权登记,查处侵占蓝线的违法建设项目。负责监督矿产资源开发整治过程中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
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开展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节约用水、水资源保护、河流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
市商务局负责督促指导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完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市教育局负责指导和组织开展中小学生河流保护教育活动。
市卫健委负责指导和监督饮用水卫生监测和农村卫生改厕。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开展河流水域突出治安问题专项整治工作,依法打击影响河流水域的各类犯罪行为。
市水文局负责全市水功能区水质水量监测。
团市委负责组织“河小青”等青年志愿者活动。
各县(市、区)应当进一步明确当地有关部门的具体职责。
七、主要任务
(一)统筹河流保护管理规划。遵循河流自然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严格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河流资源,科学编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各领域、各部门、各行业专项规划,逐步推进水利、农业、林业、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部门与河流环境有关的规划“多规合一”。
(二)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落实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和水资源管理责任与考核四项制度,严守水资源开发利用、用水效率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开展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及“水效领跑者”行动。
(三)加强水污染综合防治。加强工矿企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畜禽养殖污染、农业面源污染、船舶港口污染防治及黑臭水体治理。开展入河排污口调查,优化入河排污口布局,实施入河排污口整治。建立水质恶化倒查机制。
(四)加强水环境治理。强化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切实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加强河流水环境综合整治,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开展流域生态综合治理,完成打造一批示范河流。
(五)加强水生态修复。推进河流生态修复和保护,强化山水林田湖草综合治理。加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强化饮用水水源应急管理。积极推进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维护河流生态环境。
(六)加强水域岸线管理保护。开展河流岸线登记,依法划定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科学编制岸线利用规划,加强涉河建设项目管理,建立市、县(市、区)涉河建设项目行政许可信息通报及公告制度。科学制定河道采砂规划,加强采砂作业监管,完善日常执法巡查制度。
(七)加强行政监管与执法。建立健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探索建立适合各地实际的河流生态环境综合执法体制,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提升行政监管与执法能力。
(八)完善河流保护管理制度及法规。建立河流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强化党政领导干部河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将河流管理保护工作纳入生态补偿制度。制定完善河流保护有关法规规章。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实施河长制、保护河流健康作为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联动,狠抓工作落实,抓紧完善本区域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
(二)严格考核问责。县级及以上河长负责组织对相应河流下一级河长进行考核。考核内容纳入市政府对县(市、区)高质量发展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将承担河长制工作重点任务的市直单位的相关工作内容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各级河长履职情况作为相关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述职的重要内容。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因失职、渎职导致河流环境严重破坏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三)整合落实资金。市直有关单位通过整合资金、调整支出结构,加大河流管理与保护投入。落实河长制工作经费,重点保障规划编制、信息平台建设和维护等工作经费。积极筹措资金,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建立长效、稳定的河流管理保护投入机制。保障河流保洁、堤防工程等日常管养经费。
(四)强化监督引导。在河流显要位置设立河长公示牌,公布河段范围、姓名职务、职责和联系方式,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聘请社会监督员、发动社会志愿组织对河流管理保护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广泛宣传河流管理保护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做好舆论引导。加强生态文明教育,增强中小学生的河流保护意识。
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管委会)要在每年12月中旬前将本年度贯彻落实情况报市委、市政府。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17年5月20日下发的《中共赣州市委办公厅、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修订)>的通知》(赣市办字〔2017〕43号)同时废止。

